內政部109年12月25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訂於110年1月1日施行,未來不動產業者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違反規定、限期未改善者,可處罰鍰。

◎修正重點:

一、配合民法規定共有部分停車位(法定停車位)不予分配土地權利範圍。

  內政部表示依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並不包含因購買約定專用而取得之「專用權」面積部分,故共有部分停車位(法定停車位)不應再行分配土地持分。為使預售屋買賣契約與民法有一致的規範,避免消費糾紛,因此配合民法規定刪除共有部分停車位(法定停車位)得分配土地的相關規定。

二、預售屋建材不得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及檢測規定。

  本次修正規定賣方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的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並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檢測規範。

 

※嘉義市政府地政處提醒,不動產預售屋買賣,民眾在簽約前,應詳閱契約內容,例如水電及瓦斯內管線費用並未約定由賣方負擔、交屋保留款未依規定載明房地總價5%等,以減少消費爭議。若發現不動產業者提供的契約違反規定,可要求修改契約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可將違規契約送請預售屋建案所在地縣市政府查處。

民眾如有需要內政部版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亦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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